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深圳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办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设立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籍。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签署)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深圳市)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特别说明: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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