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申请:他人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长期不使用,向商标局要求撤销该商标
申请主体:想撤销他人已注册三年及以上不使用的商标的公司、个体或自然人
“撤三”常见问题:
1、什么是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撤三”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吗?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商标代理委托书。
3、办理商标“撤三”有什么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商标“撤三”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商标“撤三”申请需要9个月左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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