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问: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30-18:30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号
Copyright © 深圳仰泽商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粤ICP备20014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