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仰泽企业服务 微信扫一扫
您好,欢迎访问深圳仰泽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 · 广东 · 深圳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企业财税服务

资讯中心

新闻动态

最新通知公告

惠企政策资讯

深圳各区办事指南

前海e站通办事服务指南

前海公司地址托管

深圳工商局地址及电话

注册深圳公司

企业财税服务

商标知识产权

企业各类资质办理

常见问题

咨询热线

出租不动产时向承租方收取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2日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出租不动产时向承租方收取押金,若租期结束将退回此押金,请问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出租不动产时向承租方收取押金,若租期结束将退回此押金,收取押金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手机浏览
服务咨询热线:18594209820(施经理)    微信:shimay66(加好友备注仰泽)

Copyright © 深圳仰泽商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粤ICP备20014472号

 
咨询热线
公司注册咨询
185-9420-9820
商标代理咨询
185-6620-9820
微信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