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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0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转让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转让注册申请或者注册,防止因转让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转让”,是指发生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转让行为。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一定条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依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其权或者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转让继受取得相应权利。转让基于转、受让双方真实共同意思表示发生,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上述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权利主体的更替如因法人解散、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等情形属于移转。

二、基本要求

(一)转让的基本要求

1.

转让申请可针对已注册的有效或者有效的注册申请提出。

2.办理主体

转让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转让申请的转让人应为的注册人,且应与档案记录的注册人相关情况一致。注册人存在已在相关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的,转让申请将在变更名义申请获准后再进行审查。

受让人应满足法第四条对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3.申请文件

按照法相关规定,转让申请应由转、受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共同提出,申请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应提交双方申请人均在规定位置签字或者盖章的原件;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应上传双方共同盖章且签字的同意转让声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当事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为其他组织的,还应由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还应出具代理委托书。

4.一并转让

为防止因多枚相同或者近似因转让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转让人对其进行转让时,应当对其名下与转让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进行一并转让。

对于转让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相同或者近似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应当一并转让;对于转让人名下已作出注册实质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的相同或者近似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一并转让;对于转让人名下正在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可以一并转让。

实践中,对于两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还将结合两的知名度、显著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异程度、转受让双方的认知及采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进行综合考量。转受让双方采取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应当足够使普通消费者对转让后的来源进行区分,以避免混淆的发生。

5.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按照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避免以下因转让行为导致混淆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1)申请转让集体或者证明,但受让人不符合《集体、证明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格和资质要求的。

(2)申请将含有地名的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人,若使用该的商品与该所包括的地名具备紧密联系,转让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例如:

“西街口”注册在第 31 类“新鲜水果、新鲜蒜” 商品上,现申请转让给贵州某企业。由于“西街口”是云南 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该镇出产的人参果、 大蒜等农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西街口”与该 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紧密联系,如将该转让至西街口区 域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名下,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对该转让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3)申请将含有企业名称(包含全称、部分名称或者简称)的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例如:

山西某申请将“山西某及图”转 让给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文字部分包含山西公司企业 名称全称。该若投入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 费者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或者与山西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对该转让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4)申请将具备特殊含义的转让,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的。

(5)代理机构违反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申请人累计注册较多,存在累计多次向较为分散的受让人转让,无正当理由,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的。

例如:

某自然人累计申请注册 700 余件,数量较多,同时存在累计多次转让行为,且受让人分散,申请人不能够提供 相关正当理由或者使用证据,其行为涉嫌恶意囤积并通 过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对该转让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7)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6.影响他人权利的转让

申请人应避免转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受到侵犯。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被许可人”“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被核准的受让方”“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另一方受让人”“权属争议方”等。

(二)其他要求

1.共有

申请转让共有的,转让申请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确认同意,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首页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在申请文件附页中列明,并加盖印章,还应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所有共有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将转让给多人共有的,受让人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受让人章戳处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在申请文件附页中列明,并加盖印章。

2.集体

按照法相关规定,集体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彰显的是共性特征,申请注册主体应为集体组织。单一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不能作为集体申请人。申请转让集体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除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转让人公章的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加盖受让人公章的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盖受让人公章的转让后的集体使用管理规则。

(4)转让后的集体成员名单。

(5)转让合同。

3.证明

按照法相关规定,证明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且对所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转让证明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转让人公章的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加盖受让人公章的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盖受让人公章的转让后的证明使用管理规则。

(4)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

(5)转让合同。

4.地理标志集体/证明

按照法相关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以集体或者证明注册的地理标志,强调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属于该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地理标志集体/证明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明确、具体,且应与地理标志名称密切关联。

为保障申请满足上述要求,申请人应为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具有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利性主体,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和地理标志证明的受让人。

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住所、经营地不在相应地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作为地理的受让人。申请转让地理标志集体/证明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转让且同意受让人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为一个县、市范围内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地域范围为两个以上县、市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

(2)加盖转让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盖受让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加盖受让人公章的转让后的使用管理规则。

(5)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6)转让合同。

三、其他注意事项

转让申请人应当树立正确的申请及使用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专用权的,应当尽早选择独立自主进行申请注册。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专用权的,申请转让的或者申请的情况、状态等信息,与受让人利益直接相关,在提出转让申请前,受让人应对照法相关规定,结合自行检索研究情况,充分评估转让风险。

1.申请转让已注册可能面临的风险

(1)已注册的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应注意是否存在违反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情形,如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不得作为使用的标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等。在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时,对于是否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判断,一般以申请注册时的实时状态为准。

例如:

权利人A欲将其名下已注册的有效B转让至C名下,若第三人针对B以其属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经 审理认为,A存在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注册秩序的情形,则该商 标将被宣告无效。C以其受让后具有使用意图或者已实际投入使用为理由进行的抗辩,不影响对申请人A违反法第四条情形的认定。

(2)已注册的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应注意是否存在违反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使用的规定情形,即注册是否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

(3)已注册的可能面临到期未续展的风险,应注意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对处于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续展或者宽展期内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续展手续等。

例如:

专用权期限截至2020年3月1日,甲乙双方于2020年7月1日提交转让申请,处于续展宽展期内,双方并未提交续展申请。对该的转让申请,将由于宽展期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而不予核准转让。

2.申请转让申请可能面临的风险

(1)处于注册实质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审理程序中的,可能会面临驳回、不予注册等不利结论。

(2)对于已经过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存在相关当事人按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可能。

3.申请转让已质押可能面临的风险

按照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的规定,需提交质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未提交的,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

4.申请转让法院查封保全可能面临的风险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注册权进行保全的,可能包括禁止转让等事项,需提交法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未提交的,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

5.申请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可能面临的风险

按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于许可备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注册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先有效许可可能对转让后的权利行使等造成影响,申请人应对许可类型及备案情况等予以注意。

转、受让双方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的,应共同提出撤回转让申请,双方均应在撤回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另外,办理转让手续时,也可参考中国网相关说明内容。

附件:《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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