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内商标申请主要有自行办理和委托办理两种途径。按当前规定,有两类主体不能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委托办理:一类是在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另一类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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