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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服务集团关于印发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来源:前海服务集团

前海服务集团关于印发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港澳青年和港澳企业在前海发展,推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高质量发展,我司研究制定了《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实施细则》,已经深圳市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

1.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

2.《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实施细则

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

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以下简称梦工场)是推进深港合作的重要抓手,为促进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推动深港青年在梦工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要求,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服务集团)制定《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以下简称《优惠方案》)。具体如下:

一、优惠类型及标准

(一)园区入驻企业租金补贴

根据梦工场产业发展导向,在租金基准价基础上(梦工场北区起始租金标准为139元/平方米/月、梦工场中区起始租金标准为80元/平方米/月,年递增3%),根据企业资质、技术含量、聘请港澳青年数量等条件,分层次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从2022年7月1日开始申请。

1.一般性企业

一般性企业是指:45周岁(含)以下港澳青年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权/股份25%以上比例的港澳青创企业,若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梦工场园区注册企业股东,则其在境外企业中持有的登记股权或股份比例经折算后不低于该企业登记股权或股份的25%。持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港澳青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社保关系仍在该企业。申请时该企业在前海合作区成立或迁入5年以内。

申请时达到每50平方米租赁面积引入1名45周岁(含)以下港澳青年的其他类型企业参照执行,要求港澳青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且申请时该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或迁入5年以内。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梦工场北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40元,每家每年租金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梦工场中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30元,每家每年租金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重点企业

重点企业是指:在符合一般性企业条件基础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

(1)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资助的;

(2)资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3)参加国家、省、粤港澳大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企业组决赛一等奖以上的;参加组织的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总决赛三等奖及以上的;

(4)经前海服务集团认定的其他企业。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梦工场北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90元,每家每年补贴租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梦工场中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60元,每家每年补贴租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园期间一般性企业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从其达到标准的次月开始按照重点企业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3.重大引进项目

推荐引进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其配租条件、租金折扣标准、配租面积及免租期等,由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确定;前海服务集团引进的对梦工场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具体支持力度由前海服务集团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明确。

已按重大引进项目享受租金优惠的,租赁期限内不再享受本《优惠方案》租金补贴。

(二)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运营补贴

1.运营考核奖励

对入驻梦工场园区的孵化服务平台机构,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运营考核奖励。具体如下:

(1)申请条件:入驻梦工场园区运营满1年。

(2)奖励计算方式:根据其租赁面积,结合孵化服务平台机构入驻率和年度运营考核评价结果,按450元/平方米/年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①奖励金额:租赁面积×450元/平方米/年×入驻率×(考核得分÷100)。

②年度运营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年度运营考核评价得分80分以下的不给予奖励。运营考核起始时间自2022年7月1日开始。

2.装修补贴

对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入驻梦工场园区的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租赁场地属于毛坯空间的,按装修费用的50%(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0元)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装修补贴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7月21日止。

3.重点企业引进奖励

对孵化服务平台机构引进重点企业(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每引进1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重点企业引进奖励年度资金预算总额为4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4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三)原港澳青年政策衔接

已享受《<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资助的在梦工场园区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资助期未满3年的,可继续按照《<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向前海服务集团申报。

二、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一)本《优惠方案》自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保持一致。

(二)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累计支持36个月),已享受疫情纾困减免优惠的时段不可重复申请。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运营主体不得享受租金补贴。

(三)每家孵化服务平台机构享受运营考核奖励和重点企业引进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装修补贴只能申请一次。

(四)本《优惠方案》印发时间、有效期、申请窗口开放时间原则上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保持一致。

(五)本《优惠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特制定《〈促进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港澳企业发展优惠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由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服务集团)及其授权管理单位深圳市前海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园区运营公司)运营管理的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以下简称梦工场)园区,包含梦工场中区产业办公空间和梦工场北区产业办公空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前海服务集团及前海园区运营公司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入驻梦工场园区的创业企业和孵化服务平台机构。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对经前海服务集团或前海园区运营公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主体给予优惠支持。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差额补贴,具体如下:

(一)如符合申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申请人应向申请补贴,在申领《十二条措施》租金补贴或运营补贴基础上,若本《实施细则》支持力度大于《十二条措施》支持力度,则差额部分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补贴;

(二)如符合申请《十二条措施》但未申请的园区入驻企业及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若本《实施细则》支持力度大于《十二条措施》支持力度,在扣除《十二条措施》可给予的租金补贴或运营补贴之后,则根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章  园区入驻企业租金补贴

第七条  一般性企业认定与租金补贴标准。

(一)认定标准

1.指45周岁(含)以下港澳青年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权/股份25%以上比例的港澳青创企业,若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梦工场园区注册企业股东,则其在境外企业中持有的登记股权或者股份经折算后不低于该企业登记股权或者股份的25%。持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港澳青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社保关系仍在该企业。

申请时达到每50平方米租赁面积引入1名45周岁(含)以下的港澳青年、且租赁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其他类型企业参照执行,申请时港澳青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且社保关系仍在该企业。

2.企业需在前海合作区实质性经营,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须在梦工场园区内,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内。申请时该企业在前海合作区成立或迁入5年以内。

3.申请时已向前海园区运营公司完成入园备案登记。

4.已缴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含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含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水电、空调等费用。

5.申请年度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6.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租金补贴标准

1.梦工场北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40元,每家每年补贴租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梦工场中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30元,每家每年补贴租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若企业实际租金标准低于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企业实际租金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疫情纾困减免优惠的时段不可重复申请。

4.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累计支持36个月)。租金补贴可从2022年7月1日开始申请。

第八条  重点企业认定与租金补贴标准。

(一)认定标准

重点企业指在一般性企业基础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

1.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2.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3.参加国家、省、粤港澳大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企业组决赛一等奖以上的;参加组织的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总决赛三等奖及以上的;

4.经前海服务集团认定的其他企业。

(二)租金补贴标准

1.梦工场北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90元,每家每年补贴租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梦工场中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60元,每家每年补贴租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若企业实际租金标准低于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企业实际租金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疫情纾困减免优惠的时段不可重复申请。

4.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累计支持36个月)。租金补贴可从2022年7月1日开始申请。

在园期间一般性企业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从其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次月开始按照重点企业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第九条  推荐引进的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其配租条件、租金折扣标准、配租面积及免租期等,由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确定;前海服务集团引进的对梦工场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具体支持力度由前海服务集团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明确。

已按重大引进项目享受租金优惠的,租赁期限内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租金补贴。

第三章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运营补贴

第十条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认定标准与运营考核奖励标准。

(一)认定标准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申请运营考核奖励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主体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须在梦工场园区内,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内。在梦工场园区所运营空间经人社、工信、科技、文体部门认定或者备案。

2.申请时在梦工场园区开展运营服务满1年以上。

3.拥有提供运营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在孵港澳青创企业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50%。

5.已缴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含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含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水电、空调等费用。

6.申请年度未在梦工场园区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7.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运营考核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服务平台机构在梦工场园区租赁面积,结合孵化服务平台机构入驻率和年度运营考核评价结果,按450元/平方米/年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家孵化服务平台机构享受运营考核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1.计算公式:年度运营考核奖励金额=租赁面积×450元/平方米/年×入驻率×(考核得分÷100)。

2.运营考核起始时间自2022年7月1日开始,年度运营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年度运营考核评价得分80分以下的,不给予运营考核奖励。入驻率为申请时已使用面积(含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自用办公面积)除以总租赁面积,自用办公面积及公共服务面积之和不超过总租赁面积的15%。年度运营考核评价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装修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申请装修补贴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入驻梦工场园区,且租赁场地属于毛坯空间。

2.申请时在梦工场园区开展运营服务满1年以上。

3.已缴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含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含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水电、空调等费用。

4.申请年度未在梦工场园区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5.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装修补贴标准

按孵化服务平台机构在梦工场园区所租赁空间的装修费用的50%(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0元)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1.装修补贴范围包含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装修设计、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装修造价咨询等。装修补贴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7月21日止。

2.装修补贴只安排一次集中受理,未按时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重点企业引进奖励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条件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申请重点企业引进奖励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时,重点企业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

2.申请时,孵化服务平台机构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认定标准要求。

3.申请时,重点企业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上。

4.申请时,重点企业需入驻梦工场园区满1年以上(入驻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的,需在该机构满1年以上)。

(二)重点企业引进奖励标准

每引进1家重点企业给予孵化服务平台机构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家孵化服务平台机构享受重点企业引进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1.本项目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2.重点企业同时或先后入驻多家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的的,只奖励1家孵化服务平台机构,以重点企业出具书面证明为准。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优惠对象须向前海园区运营公司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受理材料

本《实施细则》与《十二条措施》同时开放受理。(具体开始受理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审核

前海园区运营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孵化服务平台机构申请运营考核奖励项目需开展考核评审,装修补贴项目需开展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由前海园区运营公司进行复审复核,按程序报前海服务集团审定。审核未通过的,进行书面告知。

(三)公示

审核结果在梦工场园区及前海服务集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园区运营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前海园区运营公司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园区运营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梦工场园区及前海服务集团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申报主体应当提供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基本申报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租赁合同或孵化协议扫描件。

(三)港澳青年明细清单,含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文件等。

(四)港澳青创企业明细清单,含资格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港澳青年股东社保证明等。

(五)其他材料(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创业大赛获奖证书、装修凭证及费用发票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前海服务集团或前海园区运营公司的监督检查。申报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前海园区运营公司。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支持:

(一)已按重大引进项目享受租金优惠的,租赁期限内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租金补贴。

(二)孵化服务平台机构运营主体不得享受租金补贴。

(三)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以及出现重大舆情,对前海、前海服务集团、梦工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获得租金补贴或运营补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园区运营公司报前海服务集团同意后,取消其后续申请资格:

(一)未及时、足额缴纳应付租金(含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含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的。

(二)使用租赁房屋违法或违规经营的。

(三)本《实施细则》开放申请时或受理期间已退租的。

(四)出现重大舆情,对前海、前海服务集团、梦工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租赁合同或孵化协议约定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租金补贴或运营补贴的,经查实后,取消优惠资格,并解除合同或清退,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前海服务集团或前海园区运营公司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实施细则》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资助的在梦工场园区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资助期未满3年的,可继续按照《<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向前海园区运营公司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以内”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后续根据政策或梦工场园区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一、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港澳青创企业

1.港澳青创企业,指45周岁(含)以下港澳青年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权/股份25%以上比例的企业,若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梦工场园区注册企业股东,则其在境外企业中持有的登记股权或股份比例经折算后不低于该企业登记股权或股份的25%。持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港澳青年在该企业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社保关系仍在该企业。申请时该企业在前海合作区成立或迁入5年以内。(定义与《十二条措施》保持一致)。

2.其他类型企业,指申请时达到每50平方米租赁面积引入1名45周岁(含)以下的港澳青年、且租赁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其他类型企业,港澳青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且社保关系仍在该企业,申请时该企业在前海合作区成立或迁入5年以内,参照港澳青创企业执行。

3.港澳青年,指具有中国国籍,年龄45周岁(含)以下的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港澳青年需与梦工场园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且申请时社保关系仍在该企业。台湾青年参照执行(定义与《十二条措施》保持一致)。

(二)孵化服务平台机构

孵化服务平台机构,指与梦工场园区运营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以服务港澳青年为目标的加速器和孵化器。

二、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孵化服务平台机构年度运营考核评价表

备注:考虑到2022年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及深港未通关等原因,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第一个考核年度,不考核港澳青年及港澳青创企业比例指标,该项考核指标按满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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