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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