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参考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材料填报须知进行提供?
答:(1)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且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2)股东、发起人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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