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24〕10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办法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管理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及自然人,但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第三章规定的商户单一年度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贸易航运发展支持
第七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
第八条 企业法人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法人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
第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的机构,根据年度保税业态规模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法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法人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累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
第十二条 邮轮企业法人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法人每年最高300万元:
(一)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元;
(二)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机构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购买单价在200万元至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或自然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 经事前报备,机构在上一自然年度举办游艇交易会,单次参会游艇品牌不少于20家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支持4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大宗商品贸易、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商业发展支持
第十六条 对前海合作区年度商品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15%、20%的零售企业法人,分别按年度商品销售额的0.1%、0.15%、0.2%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十七条 在前海合作区、全国其他区域拓展直营分店(每家直营分店年度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前海合作区零售、餐饮总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支持,根据拓展直营分店的数量,总公司每年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拓店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招引“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的前海合作区商业运营机构,给予对应支持金额的10%作为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会展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运营机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运营支持,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会展片区新开业且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
(一)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户一次性开业支持;
(二)已稳定经营一年的,按40元/平方米予以商户12个月的经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首次获得米其林、中华老字号、黑珍珠、深圳老字号殊荣的品牌餐饮商户(以近两年内榜单为准),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品牌餐饮商户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项殊荣的,可择优享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与商业运营机构续签租赁合同不少于2年租期的商户,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户,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2万元;
(二)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商户(仅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5万元;
(三)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商户(仅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年度零售额不少于3亿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前海合作区汽车零售企业法人,租赁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月予以经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年每家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在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通过汽车发布或新品首发等举措提振汽车消费的汽车零售企业法人,按其实际支付场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对紧密结合“深港消费、夜间经济、餐饮美食”等方向推出促销举措的相关机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通过符合产业发展的促消费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零售、餐饮等产业领域发展,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第四章 其他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定商贸物流供应链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的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承担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的机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2022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100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代表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扶持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机构签订相关支持协议。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补充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开展扶持资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是指《深圳空港会展世界级商圈规划纲要》确定的“会展片区”范围。
(二)本办法第九条“保税业态规模”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三)本办法支持的“商业运营机构”,是提供包括商业规划、招商及运营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若其商业项目的运营机构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运营委托材料,或其他相关材料。
(四)本办法支持的“商户”,是与商业运营机构签订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或自主购买物业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支持业态包括实际经营的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及个别高端配套类主体。条款中另有规定除外。
(五)本办法所称“新开业”,是指2023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经营及消防许可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并在区域内实际经营的商户或商业运营机构。
(六)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是指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与业主方签订2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法人单位,开店投入金额大于300万元。
1.国际知名品牌(含港澳台):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2.国内知名品牌(不含港澳台):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
(七)本办法支持的“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是指国家部委以正式通知或官网公布确立的行业领域有关试点、示范创建项目。
(八)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按以下支持标准建设: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1:1给予配套奖励。主导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按标准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的按项目减半奖励。同一个标准项目涉及多个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按主导或参与项目奖励金额平均分配;涉及转化湾区标准的,与原标准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八名;参与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前述主导或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为经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确认参与研制的相应排序单位。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九)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十)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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