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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1日来源: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规〔2024〕3号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已经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进一步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外资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负责统筹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正常实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房地产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奖励重复】  同一年度已享受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同类型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外资奖励:

(一)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单个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汇率按外资实际到账时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重点引进且对提升前海外资利用水平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审核拨付

第七条【奖励确认】  外资奖励原则上免申即享,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另行发布。向符合奖励资格条件的发送申领通知,登录服务系统确认申领意愿。通知时间以具体发送时间为准,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结果公示】  奖励结果由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实名提出异议。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并公示取消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依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廉政监督】  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配合工作】  应配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被检举的,移交前海合作区纪工委、前海廉政监督局调查。经调查后确实存在违纪违规事实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含本数;所称“新增”含新设与增资。

第十四条【港澳台资】  港澳台资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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