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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来源:前海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合作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本公告所称合作区,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二、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合作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财务在合作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四)财产在合作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合作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安区税务局)分别对本辖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前海税务局会同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宝安区税务局会同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分别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分别通过各自建立的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机制进行指导并统一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执法口径和界定标准。

十一、本公告由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分别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局

国家税务总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4日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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